利益冲突

No. 3-36 Rev. 7-27-83 Date 8-17-77



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为大学员工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方面制定行为标准,以确保他们对大学的责任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犹他州公职人员和雇员道德法案

本政策旨在与犹他州公职人员和雇员道德法案(犹他州法典注释67-16-1 et. seq.)保持一致,并不打算取代该法案的任何部分,该部分被认为对大学的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

大学雇员和外部企业

本政策并不打算剥夺任何大学员工获得私人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机会,只要这不会妨碍员工充分和忠实地履行大学职责。

虽然大学有权对其雇员的活动施加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其履行职责,但大学必须作出特别努力,不滥用这项权利。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提供规则,试图调和外部对员工时间的要求与他们在大学的各种责任之间的冲突。

该政策还承认,如果大学的任何员工在大学可能与之签订设备、用品或服务合同的任何组织中担任管理职位或具有实质性金钱利益,则有必要禁止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外部参与的限制

大学的所有员工都应避免参与任何外部对他们的时间、才能或专业知识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会(a)干扰他们履行对大学的合同责任的能力,包括使用独立判断的能力,或(b)使用大学的资源或设施。 作为社会的一员,只要充分履行对大学的责任,大学鼓励非大学服务。

从事外部活动的员工可以表明他们与大学的联系,但应注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大学的名称,暗示对该活动的认可或批准。 不得使用学校的官方文具,不得将学校的建筑物或单位用作与校外非专业或专业活动有关的业务地址。 不得将学校的设备或服务用于与学校职责无关的活动。 大学人员一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使用某些大学设备或服务。

在任何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面前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就任何需要考虑、讨论或采取行动的问题或事项作证,并被认定为大学雇员的员工,应清楚、完整和坦率地说明他们是否代表大学就该事项发言。 如果他们不是代表大学发言,他们应该表明他们是代表自己发言,或者应该指明支持或曾经支持他们与证词相关的学习的赞助个人、公司或组织,或者他们在谁的赞助下出现或发送通信。 他们还应当说明他们与赞助商合作的条件。

任何员工不得将计算机中心或任何数据处理设施用于与其大学职责无关的服务,除非并直到他们签订合同,从非大学资金中支付计算机中心公平合理的服务费用。

如果存在存在或未来发展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大学将不会与任何员工担任管理职位或有实质性金钱利益的组织签订供应、设备或服务合同。 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至关重要的供应品、设备或服务只能从属于这一禁止范围内的组织获得,董事会可根据校长的建议批准该政策的例外。

利益披露

如果考虑到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安排,员工必须向其部门主席和院长或类似的主管充分披露该安排,并在参与该安排之前获得他们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