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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 9-14,行为和纪律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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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教务处 |
1.0 目的
本政策概述了教师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标准和可能的纪律处分。
2.0 引用
2.1 PPM第9节,学术自由、权利、责任和正当程序
3.0 政策
3.1行为标准。
3.1.1 当确定教员有下列行为时,可以采取纪律处分:
3.1.1.1 专业的无能;
3.1.1.2 严重的不当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
3.1.1.3 实质上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不当行为;
3.1.1.4 严重违纪的;
3.1.1.5 因犯罪而被定罪,影响教职员工从事教学、研究、服务、外展、管理或其他指定职责的能力;
3.1.1.6 伪造证件或抄袭; 或
3.1.1.7 不能或不愿意满足机构的期望,包括在任期后审查后未能解决补救计划中概述的缺陷。
3.1.2 纪律处分应反映违纪行为的严重性。 纪律处分可导致:
3.1.2.1 确保自我完善和改革;
3.1.2.2 阻止未来的违规行为; 和
3.1.2.3 加强学术自由和教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证明违反大学政策规定的标准是不能容忍的,并将在学术界受到明智的起诉。
3.1.3 只有在发现教员有严重的不当行为时才会被开除。 只有经过机构行政官员的适当调查,并酌情遵循PPMs 9-9至9-17所述的程序后,才可因故解雇。
3.1.4 当一名教员被指控违反法律时,如果负责任的管理人员或教员审查委员会根据大量证据发现,该行为违反了本文所述的专业标准,该教员将受到本规定的纪律处分。
3.2 可根据预防措施9-11和9-12的规定采取以下惩罚性纪律行动:
3.2.1之上 口头谴责;
3.2.2 书面警告;
3.2.3 留校察看(不超过一年),并可附合理规定;
3.2.4 带薪停学(不超过一个学期);
3.2.5 无薪停职(不超过一年);
3.2.6 赔偿(赔偿财产损失、服务损失等);
3.2.7 重新分配职责(作为纪律处分,而不是政策允许的合法利益); 和/或
3.2.8 解雇。
上述任何一项的组合都可能被施加。 纪律处分不必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当行为严重或恶劣时,也不需要逐步进行纪律处分。 In addition, the faculty member may be required to make restitution 或 remedy a situation created by the faculty member's violation of University policy. 在任何时候,院长或教务长都可能要求表现不佳的教员制定补救计划。 补救计划不是纪律处分,但不符合补救计划的要求可能是纪律处分的原因。
3.3带薪临时休假。 在被告被指控违反大学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教务长合理地认为这种行为对于防止对大学或大学社区的某些成员造成实质性伤害是必要的,并且等待PPMs 9-11和9-12所包含的正当程序程序的结果,教务长可以让该教员暂时带薪休假。 Interim leave is not considered a disciplinary action, but rather a temp或ary device to protect the University’s interests. 在任何时候,教务长也可以制定不接触指令,这也被认为是非纪律的。
3.4临时无薪休假。 如果教务长确定该教员故意和明确地拒绝或无法履行教员的基本职责,则教务长在与校长协商后,可以在PPMs 9-11和9-12规定的正当程序程序结果出来之前,让该教员停薪休假。 Pri或 to this decision, the faculty member shall have an opp或tunity to meet with 或 provide a written statement to the Provost to present the faculty member’s views. 如果实施无薪临时休假,如果正当程序程序的调查结果没有发现违反适当标准,则教职员工有权获得损失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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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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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3-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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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12-7-87; 5-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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