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项目的利益冲突
| 没有。4-32 | 启05-25-16 | 日期11-08-05 |
I. PURPOSE
To define policy regard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an individual and WSU in the course of performance of a sponsored project. 本政策与2 CFR 200(统一指导)和华盛顿州立大学政策3-36:华盛顿州立大学的利益冲突一致。
2。 参考文献
- 2 CFR 200(统一指引)
- 华盛顿州立大学政策3-36
- WSU政策5-13
- WSU政策5-39
3。 策略
a .对于NSF和DHHS (NIH, NIMH, PHS), DOE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拨款申请,任何大学员工都必须在提交拨款申请之前披露任何可能呈现或可能被视为呈现与外部奖励相关的利益冲突的内容。
B.重大经济利益被定义为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或其他服务付款(例如,咨询费或酬金)、股权(例如,股票、股票期权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版权和此类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
C.根据联邦法规的要求,个人有责任在提交提案之前披露所有重要的经济利益,任何利益冲突必须在拨款资金支出之前解决。 当获得新的重大财务利益时,个人必须在奖励期间更新所有财务信息,可以是每年一次或更早。
D.本政策也适用于大学(和/或其教职员工)作为分包商参与向另一机构提供赠款的情况。 来自大学以外的合作者必须遵守本政策或提供证明,证明他们的机构遵守有关研究者重大经济利益披露的联邦政策,并且他们在项目中的部分符合他们的机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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